上海滥用职权刑事律师

-王乔军

13917389007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在没有犯罪证据时可否先行羁押?

添加时间:2025年8月22日 来源: 上海滥用职权刑事律师   http://www.shlyzqx.com/

在没有犯罪证据时可否先行羁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可以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但是,实施上述措施的前提是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初步证据。这表明,没有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嫌疑人进行羁押。此举旨在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同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羁押期限最长可以达到多少天?

羁押期限主要涉及到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以及是否经过批准延长等因素,羁押期限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从拘留开始计算,最长期限可以达到37天;如果案件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则可以通过检察院批准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7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上规定表明了不同情形下羁押期限的具体限制。

在缺乏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不允许对任何人实施羁押措施。这是维护法治原则、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联系电话:13917389007

全国服务热线

13917389007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