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滥用职权刑事律师

-王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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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否对保护管辖提出异议呢?

添加时间:2025年7月14日 来源: 上海滥用职权刑事律师   http://www.shlyzqx.com/

当事人可否对保护管辖提出异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审理。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便一方当事人对于案件被某地法院受理持有异议,也不能直接否定该法院基于保护管辖原则所享有的管辖权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完全丧失了表达意见的权利;相反,他们仍然可以通过上诉等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保护管辖如何界定适用范围?

保护管辖是指一国对于在其境外发生的、侵害该国国家利益或公民权益的行为,依据本国法律进行追诉和审判的管辖权。保护管辖的适用范围主要取决于被侵害的利益性质以及行为的危害程度当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了针对中国国家利益或者中国公民重大权益的犯罪行为时,如果该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我国有权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该行为人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虽然当事人不能直接对保护管辖提出异议,但仍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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